查看《工程政策和程序手冊》,幫助許可申請者和空氣局工作人員瞭解許可評價過程的要求。
空氣局的工程部政策和程序手冊 (PDF) 是對空氣局大部分許可活動的政策、流程和文件文書要求的說明。該手冊提供了有關許可評估過程的說明和指示。
BACT 是最壞情況下,每天排放的任何法定污染物(NOx、CO、POC、NPOC、SO2 或 PM10)可能達到 10 磅以上的新排放源及更改後排放源的排放控制或減排水平。BACT 的目的是在考慮到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減少排放。如需瞭解具體的監管語言,查看條例 2 規則 2 的第 301 節
RACT 系根據聯邦潔淨空氣法,在制定達標計劃時對法定污染物排放的已有污染源實施,以達到聯邦周邊空氣品質標準。並且,加州潔淨空氣法 (CCAA) 還要求當地空氣局制定達標計劃,以達到本州的周邊空氣品質標準。這些計劃必須包括已有污染源的減排控制技術措施 (RACT/BARCT)。CCAA 雖然並未定義 RACT,但對於已有的污染源,RACT 一般認為是採用論證減排技術導致的排放限制。在加州健康與安全法中,BARCT 被定義為「綜合考慮各類污染源的環境、能源及經濟影響,在可實現的最大減排量基礎上設置的排放限制。」雖然這些詞語經常互換使用,BARCT 要求通常比 RACT 要求更加嚴格。
下列政策和流程系針對 BACT 和 RACT 制定。
程序:自動毛毯清洗系統的 BACT1 審查 ——2008 年 2 月 28 日
程序:開展 BACT 確認並更新 BACT/TBACT 工作簿——2008 年 2 月 28 日
政策:焚燒爐的 NOx 和 CO RACT 水平——2008 年 2 月 28 日
減排量積分 (ERC) 依據條例 2 規則 4 儲集。可儲集 ERC 的污染物有:NOx、SO2、CO、POC、NPOC、顆粒物和 PM10。減排量超過法規要求的限值時,或縮減、關閉污染源時,即可產生 ERC。根據條例 2 規則 2第 302 節的要求,ERC 可用於抵銷新污染源或整改後污染源的排放增量。ERC 儲值證書可換給或賣給其他設施,用於抵銷該設施的排放量。
可互換的減排積分 (IERC) 依據條例 2 規則 9 儲集。 只有 NOx 可儲集 IERC。 排放率(每臺生產裝置的質量排放量)降低到法規要求以下時,即可產生 NOx IERC。 縮減或關閉污染源不能產生 IERC。 IERC 只能在積分生成地點使用。 儲集的 IERC 可用於替代合規方案,以遵守某些 NOx 規則。 與 ERC 不同, IERC 不能用於抵銷。
下面的政策和流程對積分的儲集和抵銷適用。
政策:請求儲集減排量的處理過程——2013 年 3 月 15 日
政策:關於減排量積分/抵銷提供者的說明——2008 年 2 月 28 日
CEQA 要求對加利福尼亞州、地區或當地政府開發或批准的項目實施環境審查。 項目包括辦法有條件使用許可,如施工授權和作業許可。 CEQA 的主要意圖是確保公眾及擬議活動的決策機構在進行之前完全瞭解活動的環境影響。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有關 CEQA 如何適用的說明。
確定 CEQA 對施工授權和/或作業許可的適用性——2008 年 2 月 28 日
在許可申請要求的工程評估報告中,許可工程師會計算新污染源和/或整改後污染源的排放量。如有可能,工程師可對被評估的污染源使用排放因素。排放因素一般表現為每個生產單位的污染物質量。常用的排放因素來源是環保局出版的《空氣污染物排放因素彙編》,通常稱為 AP-42。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特定污染源或作業的排放因素資訊。
政策:CARB 柴油發動機排放因素:NMHC + NOx 相關的百分比 HC——2008 年 2 月 28 日
政策:其他天然氣燃燒污染源產生的毒性空氣污染物排放因素——2008 年 2 月 28 日
大於 50 HP 的發動機需要取得許可。任何新的(2001 年 9 月 1 日之後)發動機都是一個新的污染源。在 2001 年 9 月 1 日之前安裝並運行的發動機,是豁免污染源的損失。
除了管理局的條例外,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還對固定及便攜發動機頒佈了毒性氣體空氣傳播控制措施 (ATCM)。
許可手冊含有許可下列內燃機的章節:
此外,還有對辦理內燃機作業許可的額外說明。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對柴油機辦理許可的說明。
政策:管理局對 CARB PERP 已登記設備的許可辦理要求——2013 年 3 月 28 日
程序:豁免發動機的許可辦理損失——2009 年 7 月 1 日
政策:CARB 柴油機排放因素——與 NMHC + NOx 有關的馬力比率——2008 年 2 月 28 日
政策: 何時要求對固定柴油機實施污染源檢測,證明符合固定內燃機 ATCM——2008 年 2 月 28 日
一般而言,固定的空氣污染源需要從管理局獲得許可。在安裝或整改排放污染源之前,業主/作業者需提交許可申請並獲得管理局批准。管理局分兩步批准許可。第一部是施工授權 (A/C),即管理局同意業主/作業者安裝許可申請中批准的設備。啟動一個污染源之前,業主/作業者向管理局通知待批准的作業。若污染源依據 A/C 安裝,管理局將頒發作業許可 (P/O)。對於常規污染源,管理局可將流程壓縮為一步,並直接頒發 P/O,無需首先頒發 A/C。
有些排放源無需遵守管理局許可要求。這些污染源列於條例 2 規則 1 的第103 到 128 節。部分污染源的豁免,是因為加州健康與安全法禁止管理局要求許可。其他污染源的豁免,是因為管理局認為它們是不重要的空氣污染源。
下列政策和流程對特定污染源或作業的豁免作出了說明。
政策:依據條例 2-1-103 的許可豁免說明——2008 年 2 月 28 日
政策:第 2-1-119.1 節粉塵和輻射固化塗料作業的許可豁免——2008 年 2 月 28 日
管理局要求固定的空氣污染源獲得許可。有些情況中,單獨的設備可劃分為一類,作為單一污染源辦理許可。條例 2 規則 1 的第 401.3 a 和 401.4 節明確規定了哪些污染源可以歸類。其他歸類按下列政策執行。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對特定污染源歸類的說明。
玻璃纖維作業處的樹脂儲存罐歸類——2008 年 10 月 3 日
表面塗層固化爐的許可辦理——2008 年 10 月 3 日
塗層、粘合劑或印刷作業歸類為單一許可污染源——2008 年 10 月 3 日
獲得施工授權或操作許可,需要滿足許可條件。條件中的內容可能會限制材料利用率,設定允許的作業參數範圍,要求實施排放或參數監測,要求實施符合性驗證測試,和/或確立記錄要求。
下面的政策和流程提供了有關許可條件的指南:
政策:許可條件要求的記錄留存——2008 年 2 月 28 日
初步測試——2006 年 10 月 31 日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管理許可及其續展的說明。
流程手冊第二卷工程許可流程第 2 部分(許可——一般)——2005 年 6 月 15 日
流程:許可續展過程——2007 年 12 月 3 日
灣區空氣品質管理局制定條例,以改善空氣品質,保護灣區居民的健康和福利及其環境。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對特定管理局規則和條例的說明。
條例 2 規則 1——(詳見豁免小節)
條例 8——政策:條例 8 規則的適用性 2008 年 2 月 28 日
第五章是美國國會在 1990 年聯邦潔淨空氣法修正案 (CAA) 中授權批准的若幹計劃之一。計劃的意圖是:
第五章計劃要求當地和州空氣品質機構向排放大量空氣污染物的設施發放綜合作業許可。對於國內的所有執行機構,許可計劃和許可內容都有標準的要求。
第五章作業許可與其他當局發行的作業許可不同,其中明確包括了對第五章設施作業適用的所有法規要求。
因可能的排放量超過了當局計劃的觸發水平而受到第五章的約束,但實際年排放量始終低於這些水平的任何設施,可以透過下列兩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請求免除第五章的約束: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處理第五章和合成小空氣許可的說明。
第二卷流程手冊第 3 部分工程許可流程(主要設施審查許可要求)——2001 年 5 月 2 日
條例 2 規則 5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替換管理局的風險管理指南。該規則規定對毒性空氣污染物的新污染源及更改後污染源進行施工前審查,評估其潛在健康影響。對於一個擬建項目,須估算其所有污染源的毒性排放量;若擬建項目的排放量超過了表 2-5-1 中的觸發水平,則需要進行健康風險篩選分析 (HRSA),以確認項目風險及各污染源引起的風險。風險標準是:
2-5-301 毒性氣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TBACT) 要求:
若污染源的致癌風險高於百萬分之 1.0(10 E-6),和/或慢性危害指數高於 0.20,申請者應對 TAC 的新污染源或更改後污染源實施 TBACT。
2-5-302 項目風險要求:
若項目風險超過下列任何一項項目風險限制,APCO 應拒絕為 TAC 的新污染源或更改後污染源發放施工授權或作業許可:
302.1 百萬分之 10.0 的致癌風險 (10 E-6)。
302.2 慢性危害風險 1.0。
302.3 急性危害風險 1.0。
下列政策和流程提供了對特定毒物篩選及評估的說明。
流程手冊,第二卷,工程許可流程第 4 部分(毒性空氣污染物的新污染源及更改後污染源)——2005 年 6 月 6 日
職員報告附錄 D,擬訂 BAAQMD 空氣毒物 NSR 計劃健康風險篩選分析指南——2005 年 6 月 6 日
計算毒性空氣污染物每小時最大排放率的指導——2005 年 6 月 16 日
學校公告統一 TAC 清單——2007 年 6 月 11 日
Last Updated: 2023/8/3